近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并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基金中基金(簡稱FOF)是指以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的證券投資基金。FOF近年來在境外發展較快,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品種。此前,為拓展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證監會研究制訂了《指引》,并于今年6月17日至7月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經梳理,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45件。對于合理性意見建議在《指引》制訂中均予以吸收采納。
據了解,本次發布的《指引》共十二條,主要針對FOF 的定義、分散投資、基金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從具體內容來看,為規范基金中基金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指引》主要做出了六項安排: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應當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且需遵循組合投資原則;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以及銷售費雙重收費;三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凈值的次日,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關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五是規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六是明確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關職責,強化主體責任。
鄧舸指出,發展基金中基金有利于廣大投資者借助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選基優勢投資基金,拓寬基金業發展空間;有利于滿足投資者多樣化資產配置投資需求,有效分散投資風險,降低多樣化投資的門檻;有利于進一步增強證券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的能力。
最后,鄧舸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的要求支持行業推出基金中基金,同時將加強業務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中基金健康發展。
基金中基金在國外發展已趨于成熟,國內適時推出基金中基金,對于擴大投資者投資范圍,優化投資者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有這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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