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8號《投資法》建立的項目可以享受的減免稅政策有:
(1)公司利潤和合伙人的股份,在開始生產或經營的第一個財政年度后的5年期內,免除公司利潤稅;
(2)在新工業區、新城區和總理令確定的邊遠地區建立的公司和企業,免稅期為10年。社會發展基金資助的項目免稅期為10年;
(3)在老河谷區以外經營的公司和企業的利潤及其合伙人的股份,無論是建于老河谷區外還是從老河谷區遷移出來的公司,免稅期為20年;
(4)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除公司和企業組建合同和章程、借貸和抵押合同的印花稅、公證費和注冊費。組建公司和企業所需的土地注冊合同也免除上述稅費;
(5)上市股份公司已付資金的一定比例(該比例由該政策年度中央銀行貸款和貼現利率決定)免除公司利潤稅;
(6)公開上市并在證券交易所登記的股份公司發售債券、股票和其他類似證券,免收動產所得稅;
(7)公司和企業進口項目建立所需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征收5%的統一關稅,但需投資局批準;
(8)公司合并、分立或變更法律形式,免除由合并、分立或變更法律形式所得利潤的應繳稅費;
(9)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實物股份增值或增加投入,根據情況,免除公司利潤稅;
(10)2000年8月的1721號總理命令對《投資法》進行了修訂,規定項目擴建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條件是必須增加投資或固定資產,并導致了產品和服務的增加,項目性質與原項目相同或為原項目的配套補充。擴建部分產生的利潤從投產之日起5年內免收所得稅。擴建涉及的貸款和抵押及有關單據自擴建注冊之日起3年免收印花稅和公證費。擴建所需機器設備進口統一征5%的關稅;
(11)外國專家在埃及工作時間少于1年,工資免收所得稅。
關鍵字: